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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交通事故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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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号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判责共同责任,我是机动车,对方是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对方守轻微伤住院,责任判定书上是走交强险,2有14号双方签字责任判定书,但是对方就是不出院,我想问一下,交强险保额用完对方还是不出院,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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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丽媛律师 山东-滨州 山东哲法律师事务所

  • 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侵权人赔付,如果有商业险可以交易保险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联系15650081768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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