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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出可以经济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当月10前提出的赔偿n 1个月的工资,10日后提出的只赔偿n个月的工资,n是指工龄,另规定薪点值390以下的按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赔偿,薪点值390以上的协商赔偿。故在8号提出申请。公司14号通知交接工作走人。工作办结时工资只发到当月的18号,赔偿协议签订后几天公司来电说赔偿金计算错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多算了),要求去重新签订,否则无法发放。不去重新签订的,也按重新核定的金额发放。但是本人薪点值本身就是高于390的,按规定是协商定后的金额,而不是按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
请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可以申请劳动总裁。
1.要求公司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因为公司突然提出走人)
2.要求按协议金额赔偿
3.要求补未缴纳的公积金(调薪后三年公司未给调公积金)
4.要求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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