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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2015年12月25日入职,1月6日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并要求公司补缴2016年1月起共39个月公司未给我购买的社保,收到我提交的所有资料后,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我反映情况属实,证据充分,但指出这个情况应在事情发生的2年内投诉举报,也就是说我这个事情已经过了时效期,不过给我和公司相关办公人员分别做了询问笔录,在询问公司办公人员时,得到明确回答愿意给我补缴所有剩余未缴时段的社保后称,不知道是否能办妥但一定会尽力去做,表示在下星期三之前会电话联系我们双方人员一起至劳动监察大队办理。
请问:有时效期2年之说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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