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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医疗纠纷1个月前

¥9.90

过年请酒,A叫了B来但是没有叫C,B主动叫C来,C在喝完酒后不小心从楼梯摔下检查脑溢血,我想知道这中问A的责任怎么评判?A没有叫C也没有和C同桌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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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明相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

  • 结合案件具体分析根据(一)共同饮酒人的作为侵权行为

    对“法律上的特别要求”进行准确定位,需要进一步探讨共饮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从行为的角度,行为可分为: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的举止动作,即有所为。不作为是指不做某件事情,从外界的表现来看行为人乃是处于消极的静止状态。被认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不作为,必须是违反了某种作为的义务。具体到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行为,从作为的角度,要求侵权人积极的实施加害行为。具体表现为:劝酒人明知被劝酒人存在不能饮酒的身体条件而强迫、劝说被劝酒人饮酒,从而导致被劝酒人人身财产损害。事实上,这种所谓的“鸿门宴”并非司法实践共同饮酒人侵权行为的常态,法院受理的案件以共饮人不作为侵权为主,一方面恶意劝酒背离情谊行为的本旨,另一方面“强迫”、“劝说”实际上很难证明。本文亦着重探讨共同饮酒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欢迎咨询!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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