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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房产纠纷1个月前

租客在房间厕所身亡,房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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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文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

  • 如果该厕所有没有质量、安全上的瑕疵,承租人不承担责任;如果该厕所存在质量、安全上的瑕疵,承租人掉进厕所死亡与该瑕疵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承租人应承担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建议对该厕所做安全鉴定,对死者死因做法医鉴定,以确定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有:  
    1、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2、出租人的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等。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债权人及与之有特定关系的
    第三人遭到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根据租赁合同的特点,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护义务。  
    3、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前者担保权利不存在任何不足与缺陷,不会有任何人向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后者担保标的物在价值、效能或质量方面无缺陷。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及附属设备的功能完好,不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出租人没有尽到这些义务,例如承租人多次向你反映厕所环境的安全或者某些设备存在重大隐患、有待修缮的,但你没有理睬,那么也应当适当地承担责任。如果将房子出租后因承租人的原因而导致承租人生命安全受损时,房东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的焦点是:
    第一,该厕所有没有质量、安全上的瑕疵。如果经过法定鉴定机构鉴定,该厕所没有质量、安全上的瑕疵,本案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即使该厕所存在质量安全上的瑕疵,承租人掉进厕所死亡与该瑕疵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承租人承担责任;无因果关系,承租人不承担责任。建议做法医鉴定。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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