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不影响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那么,承租人的转租是否经出租人同意区别是什么?是否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的区别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通俗的讲,即出租人是否要认可转租合同以及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是以“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为前提所作的规定,但是,转租期限落在租赁期限内的部分对出租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转租期限超过租赁期限的部分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换个角度可以这么理解,即转租期限落在租赁期限内的转租是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转租期限超过租赁期限内的转租可以视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对于前者,转租对出租人有约束力,对于后者,对于出租人没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该规定的意思即“合同具有相对性”,即便是经过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依然有效且独立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那么,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对出租人有约束力是什么意思?具体体现是什么?
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对出租人有约束力的意思是合同的相对性受到一定的限制,出租人需承认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系合法的,且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这里的违约金可能是逾期违约金,也可能是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在出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并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之前,次承租人代付租金和逾期违约金一般会导致出租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消灭,出租人无权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如果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则转租对出租人不具有约束力,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无权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