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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劳动法第40条第3款,裁撤整个项目团队148人,并于12月23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这之前公司给本人发过协议离职的补偿方案,邮件中也并未指明最晚回复时间,公司在未询问协议离职方案结果的前提下,直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造成本可同意的协议离职方案无法执行。现公司HR以休年假,不回复等各种情况躲避沟通,本人可采取什么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协议离职方案能够正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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