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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象于2013年上旬给我同事买了一台约24.8万的迈腾车,实际同事只花了19.8万裸车款,其余款项为我对象从我这里以买自己家车交订金为由给我同事垫钱买车,我汇款5.5万至我对象卡中,我对象用此卡当天再4S划款付的车款差价,第二天我同事提出车,我后来等我对象第二起诈骗罪判决我才知道事实是我家垫钱给同事买车,我对象第一次买车是为了好骗下一台车,才如此做,这样的情况,我那5.5万垫付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是否可以起诉同事,成功率多大。我对象诈骗罪那个案子已经判决,有派出所笔录,警察与我说过第一部车是他那我家钱垫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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