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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刑事辩护1个月前

某制药厂自2019年12月开始假冒某企业生产乙酰螺旋霉素,2020年3月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获。当场查获假冒某企业生产的乙酰螺旋霉素小包装盒3万个,大包装箱60个,制假原料10桶,计200公斤,另有已用完的原料药空桶6个。经核实,该制药厂生产销售涉案假冒药品货值20万元,其中违法所得6万元;其假冒商标及外包装系某印刷厂承制;经检验,假冒的乙酰螺旋霉素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试分析:

1.该制药厂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哪些规定?

2.如何处罚?

查看李丽萍律师的回答

李丽萍律师 山东-东营 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

  • 假药涉案金额20万量刑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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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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