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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系上海宝山区某小区(假设为商住两用小区)33号202室房屋产权人,被告上海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李某隔壁的64-66号房屋内经营24小时无人管理健身房,202室房屋的厨房、餐厅、卧室与64-66号房屋共用一堵墙。原告诉称:因健身房噪音问题,经调解无果后,原告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搬离64-66号房屋,停止健身房营业;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被告辩称:其采取24小时无人管理模式经营健身房,产生的声音都在正常范围之内,不存在噪声扰民情形。原告曾多次提出整改意见,被告应原告要求做出了一系列整改:如配置垫子、隔音板,空调移机等。且原告所在的30号楼紧邻小区主干道,也与小区之外的道路接近,噪声有多个来源,原告的睡眠问题与被告的经营行为无因果关系。本项目需要学生分析解决的问题:(1)李某与上海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何种物权关系?(2)被告上海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李某隔壁的64-66号房屋内经营24小时无人管理健身房,因发出的噪音与李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中的权利与上述关系中的权利有何区别。(3)二者与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该物业服务企业就本案应该做哪些事情?(4)如果该小区不属于商住两用的性质而是住宅用房,如何评价上海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李某隔壁的64-66号房屋内经营24小时无人管理健身房的行为?李某应该通过何种途径维权?(5)公正公平解决本案,你认为本案的法官除了考虑证据(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法律依据)外,法官可以考虑的因素还有哪些?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杨志发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贵州医科大学,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后长期从事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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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丽律师本科法学毕业,在校期间通过司法考试,多次参与在外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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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我的价值在于专业。手握执业证,我将用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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