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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机场巴士售票人员,是劳务派遣合同。在三年工作内,从未有人指示过我在票上写当天日期,公司的自我纠察人员三年内也从未提及。今天突然查到我,公司决定,将处理我和同事并处于我三百五百或者票价100-300倍以上罚款。在我没有对单位造成一点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应该怎么做?(另外,三年内从未有过公休年假,节假日也没有三倍工资,没有降温费取暖费,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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