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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学毕业后于2010年7月进入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A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884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A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12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下半年、2018年上半年及2018年下半年,A的考核结果均为C2。中兴通讯认为,A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于2019年1月1日在支付了一万元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事后A在劳动申请仲裁书中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合同法第87条所规定的标准二倍的赔偿金8840X 9X 2=159120元。2、请求判令中兴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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