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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某,原系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某局副局长,因在任职期问多次利用职权非法收受他人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被知情人举报案发。此案经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2001年8月6日,蒋某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蒋某收到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后,认为量刑过重,遂委托其兄代为上诉。其兄于8月16日在其所居住地的邮电局将上诉状寄去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于8月21日接到了蒋某的上诉状,认为蒋某的上诉已超过了法定期限,于是裁定驳回上诉。
在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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