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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上百人的日化品代理商公司自2016年7月11日正式入职工作(2016年7月11日前1月以上为试用期),于2018年12月18日的部门公司会议时,被通知告知公司因工作业务调整需要对我进行裁员解除用工关系!要求做满本月12月底就此离职!
问题是在此工作期间,本人并未有过重大错误也无个人离职意愿。且2018年下半年时有过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也并未到期!
问题一:
那么我若依公司要求2018年12月31日工作完毕后离职,可以要求12月份应得月工资以及额外的经济补偿吗?
问题二:
我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左右,另外每年额外有个工龄工资为:第一年年满后开始计算新一年80/月,去年年底拿到工龄工资为5个月的400元。那么今年的工龄工资应该计算为:第一年份的余7个月的560加上(第二年的120/月)第二年份的5个月600,共计1160月。这个工龄工资我应不应该拿到?
问题三:
对于因公司甲方无故裁员要求,并未提前1个月进行通知告知,工作已满2年半左右(不算试用期为2年零5个月,计算试用期则为2年零6个月以上)我应该得到多少的经济补偿呢?
还望法律维权大大们指点迷津!能够答复我一个确切的应得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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