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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公司法务1个月前

村与村之间的争议地,他们已经在这块地上种树经营多年了,现在他们把树砍掉了,居然是争议地我们就制止不让他们再次经营了,但是镇政府调节这样说,他们已经经营多年了现在继续经营短期农作物是可以的,政府的这说法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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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诗苡律师 海南-海口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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