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66岁女子顾某因不忍常年被丈夫甘全家暴,在一次丈夫醉酒后,用拐棍将其打死,而后,对外佯称丈夫系酒后摔死。此事被一名陌生男子听闻,觉得蹊跷,遂报警,民警开棺验尸才查出甘全是被妻子所杀杀。最终顾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为何打死家暴的丈夫没被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在此案中,虽然事发当日甘某有行为失控的情况出现,但是因为后续报警警察的阻止,甘某已经停止了失控行为;在案发时,甘某仅有口头上辱骂顾某的行为,也就是说案发时顾某并没有面临危及其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所以顾某持棍击打甘某头部等致命部位的行为并非是为了防卫,而是为了泄愤,而且从其攻击甘某致命部位的行为来看,她主观上是具有杀死甘某的故意的;因此她的行为当然就不构成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故意杀人怎么判刑?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是要优先适用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行相对较轻的或者可以从轻处罚的,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中的顾某是由于无法忍受丈夫长期家暴这个重大过错行为,所以才愤而杀夫的,而且她事后还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的情节,所以她是具有可以被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的,因此最终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这里所说的“监狱”,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的场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他执行场所”,是指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