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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婚姻家庭1个月前

¥9.90

同学故意针对我,故意摔坏我的平板,撇坏我的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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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启俊律师 安徽-宣城 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在教育机构、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陈某及其父母举证证明教育机构具有过错,而本案中受害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有过错,且学校在陈某受伤后第一时间就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因此学校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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