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安徽池州。某公司工人在其屠宰场锅炉房后方宰杀生猪,社会人员直播售卖。此前农业农村局已责令该公司屠宰生猪应检疫合格。最终该公司被罚款3万元,主管人员被罚款2万元。
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案罚款和没收的依据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法律规定生猪一定要集中定点屠宰,并且检疫合格后才能销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公司私自屠宰生猪,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违反了以上法律的规定,给社会食品安全带来了隐患,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对农业农村局的行政处罚不服怎么办?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有:
1、《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按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已作出的证据;对不作为申请复议,应提交本人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且所申请事项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的必要证据材料;
4、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