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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上施工挖了个坑,未进行围护,我父亲骑摩托车路过时由于这个坑摔倒,脚背大面积擦伤,导致住院一个月,进行了两次手术,医药费花费两万元。该工程甲方为地方镇政府,施工单位以该工程已完工一年,当时只是在维修为由,说无法进行补偿,只能以慰问金的形式补偿三千元,不能进行赔付。请问应该接受吗?我应该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申诉索赔呢?可以获得怎样的合法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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