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多年未见的女学生找到李老师,让他做借款担保,第一次,李老师给她担保了14万,第二次,又给她担保了4万。谁知,学生借完款后只还了一部分就不还了,而且还将李老师拉黑,李老师无奈,只能打工替学生还钱。
这名女学生是否会构成诈骗罪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学生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要看她找李老师借款的时候有没有偿还借款的能力,有没有虚构贷款理由。
如果说她在一开始借款的时候就不具有偿还这笔钱的能力,且虚构了借款理由的话,那可以认定她当初就具有非法占有这笔价款的主观目的,且使用了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了借款;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其构成诈骗,而且由于本案涉案金额达18万,远超诈骗罪的构成标准,所以可以认定其涉嫌诈骗罪。
反之,如果女学生一开始具有还款能力,并且也没有虚构借款理由的话,那她就不会构成诈骗罪。
借款人不还债的话,担保人是否需要代其还债?
借款人到期未偿还欠款的,担保人即负有代为偿还的责任。具体担保责任的承担因担保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本案中,如果说李老师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的话,那他确实需要代替女学生偿还借款;如果李老师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的话,则只有在债权人就债务问题提起了诉讼或者申请了仲裁,并且就女学生的财产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才有义务替其偿还债务。
不管李老师承担的是哪种保证责任,其在替学生偿还了借款后,都可以起诉学生向其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