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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区婚姻家庭1个月前

今年年初男女双方结婚,婚后因为琐事争吵,矛盾上升,男方抑郁症复发,5月女方和男方离婚,女方想起诉男方婚前未告知病情骗婚。请问律师,女方可否起诉?女方可否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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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学滨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一般抑郁症达不到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的“重大疾病”的定性

    1个月前

  • 《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以上“暂缓结婚”范畴所指定的疾病应当属于“重大疾病”。其二、《指导标准》中第一条规定“若婚配双方患有重症智力低下则不许结婚”,第二条规定了三种暂缓结婚的情形:(1)性病、麻风病未治愈;(2)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疾病发病期间;(3)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其三、《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规定“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也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疾病列入医学检查范围。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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