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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人事讲的是早8.30到晚5.30,做六休一。后来没有签劳动合同,直接去上班了,店里的院长说试用期没有休息日,每天干十个半小时,一周73.5个小时,就算去掉吃饭两个小时,也要59.5个小时,跟人事说的不一样,还远超上海的劳动法工作时间,且我现在还没干满一个月,对方需要赔偿么或者补贴加班费?干满一个月是否需要付双倍工资?或者说干了半个月后签了劳动合同,工资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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