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岁的周某被家人送去某护理院养老,期间从病床上坠落,抢救无效死亡。周某的子女三人认为某护理院照料不当,便起诉法院要求赔偿37.9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老人被评定为一级护理,护理员看护不周,且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送医,存在失职行为。最终判定护理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11.38万元。
护理院有什么责任?
本案中,老人在护理期间不慎坠床,难以确认护理院是否履行了安全设施检查和保障义务;在老人坠床事故发生后,护理院在施救时发现可能存在颅脑损伤,但却未及时送医,而是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分钟才送往医院救治,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救治时间,存在护理失职的行为。所以,在护理院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对周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某康护理院应对原告小周父亲的死亡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标准是怎样
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有以下几项:
1、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死亡赔偿金
1)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