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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婚姻家庭1个月前

遗产继承问题关于台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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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作平律师 福建-三明 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

  • 大陆居民可以继承在台湾亲属的遗产,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6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抛弃其继承权。需特别注意,此条文规定的 “继承开始起三年内”,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计算,并不因为继承人主观上是否知道继承事实发生而影响期间计算,许多大陆继承人因为距离、交通等因素,往往过了三年才知道被继承人已经死亡,而无法主张继承。建议在继承事实发生前即针对台湾地区被继承人、财产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并定期掌握情况。避免因为时效问题,影响依法继承的权利。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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