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于2015年登记成为夫妻,但从婚后2年开始,因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张某通过各种网络途径经常性向李某发送谩骂性信息;李某不堪忍受这种行为,于是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法院收到申请后,发送人身保护令的裁定书,裁定禁止张某威胁、谩骂李某,对张某给予保护。
长期辱骂也算家暴?
长期辱骂是有可能构成家暴的。
《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妻子长期辱骂丈夫仅只是言语上的辱骂,一般不算家暴。但若妻子经常性辱骂给丈夫造成了精神上的压迫与伤害,就属于精神暴力的一种。
本案中张某长期辱骂丈夫的行为就是家暴,作为家暴受害人的李某是完全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都是需要被施暴者本人去法院申请的;当然如果说被施暴者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亲自申请的,也可以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这些组织或者个人代为申请的保护令也是具有同样的保护效力的,同样可以包括申请人的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遵守吗?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张某必须严格遵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应当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罚。若是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和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