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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劳动工伤1个月前

王某与某有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4年2月1日起至2007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4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问题: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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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茂平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 57"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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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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