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老王想在家乡买一套房子,于是就委托侄子小王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购房手续。但2015年老王却发现自己房子被登记在了小王夫妇名下,之后他们不但不配合老王过户,还起诉要求老王夫妇搬离“自己的”房屋,但未得到法院支持。之后老王起诉要求小王夫妇将房屋登记至他们名下,法院审理后予以支持。
代理行为超出代理权限有效吗?
越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对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代理行为要在代理范围之内行使。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其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构成法律上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要他就未授权的他人行为承担责任,显然是有失公允的。所以,在越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情况下,应该不对其生效,而只发生越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在此案中,老王仅委托了小王帮他购买房产办理购房手续,并没有让他把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所以小王后续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和妻子名下的行为是超过了代理权限的,而超出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如果得不到委托人的追认就是无效的。所以本案中小王把房子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行为,房子仍然应该归老王所有。
代理人小王会取得房子所有权吗?
在此案中,通过诸多物证和人证可以证明,房子确实是老王委托小王购买的,所以购房的钱是老王支付的,而房屋的所有权自然也应该归老王所有;至于小王,他至少在接受了老王的委托后实施了代理行为,这个代理行为并不会让他取得代理财产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即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一切结果都归属于被代理人。一方面,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时,形成的权利义务应当由被代理人承受;另一方面,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引起的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也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