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石某进入某电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内,公司以石某“月度考核业绩垫底”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石某认为公司将其“末位淘汰”违法遂提起诉讼。
庭审中,电器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末位淘汰已经写入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双方劳动合同中也有约定。石某则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依据的考核制度与劳动法律法规相违背,且考核后公司未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而直接将其淘汰,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器公司解除石某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和程序,属违法解除,依法判决电器公司支付赔偿金2万元。
法官点评: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仍不胜任工作的,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