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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 2016 年 7月 1 日到甲公司工作,11 月 1 日签订为期 3 年的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并规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 2000 元,转正工资 3600。已知 李某日工资 240 元,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 8 小时。2017 年元旦,因工作 需要,加班两天,1 月 14 日(周六)加班一天,1 月 17 日(周二)加班 3 小 时。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是哪天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 (2)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 (3)公司与李某约定的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 (4)结合第(2)(3)问,如果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公司因补发 多少工资给李某? (5)计算李某 2017 年 1 月份的加班费。 经济补偿? (6)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如何支付李某的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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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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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刑事辩护,诉讼业务。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熟悉诉讼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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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涛律师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获2019年获得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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