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广西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贺州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我2020年11月入职公司,任职集团副总裁。集体公司2021年从广西贺州市搬迁至南宁,但在贺州保留有办事处和子公司,我的工资和社保均在贺州子公司发放和缴纳。公司目前正在裁员,本月19日在另一个子公司(位于广西百色)召开了裁员会议,20日集团人事电话通知建议我办理停薪留职,我不答应。25日公司发出工作调动通知,要求我29日到位于集团总部报到。虽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原则上是在贺州市,但是接受出差和驻外工作。期间我提出因距离太远,工作内容、派遣期限、福利待遇不明确拒绝报到,并继续在原工作地点上班。如果公司以违反公司制度或者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去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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