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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一公司股东,曾经为我公司贷款向一担保公司反担保。我公司贷款到期未还,担保公司代偿了贷款,然后第一次将我公司及我与其他五个股东一并起诉到法院。在诉讼中,我不同意和解,担保公司就将我撤出诉讼,并与我公司和其他连带责任人(股东)达成和解协议,结案。半年后,因我公司和其他连带责任人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担保公司第二次又将我告上法庭,请问,担保公司在第一次将我和其他连带责任人一并起诉后又将我撤诉,将我撤诉后与其他连带责任人达成和解协议结案后是否还有权再次对我提起诉讼。
我的观点: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一人请求偿还,也可以向所有的连带责任人请求偿还。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其他的方式;可以选择请求连带责任人中一人偿还,也可以选择请求全部连带责任人偿还。但选择权只有一次。债权人既然选择了通过诉讼请求所有人连带责任人偿还,就不能在中途将部分连带责任人撤诉,除非是放弃对这部分连带责任人的实体诉权。既然将这部分连带责任人撤诉,那在这次法庭审理结案后就不能再对这部分撤诉的人再次起诉。否则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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