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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区刑事辩护1个月前

放贷多少犯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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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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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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