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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905民初5号
诉讼记录
原告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门支行。
法定代表人于洋,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男,汉族,1965年5月2日出生,现住清河门区,系该行职员。
被告邱静,*,*,*,*。
被告李奎义,*,*,*,*。
被告王福平(李奎义妻子),*,*,*,*。
被告:李冬顺,*,*,*,*。
委托代理人:吴利艳,系辽宁晨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门支行诉被告邱静、李奎义、王福平、李冬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杨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凤英、贺晓艳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凯,被告邱静、李奎义、王福平,被告李冬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利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门支行诉称:2011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李华忠及其妻子邱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9.558%,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27日至2012年7月16日止)。同日,原告与被告李奎义及其妻子王福平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李奎义及其妻子王福平用清河门区清园街(面积:47.9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新清9034)房屋抵押担保,并明确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责任,而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8月27日向被告李华忠及其妻子邱静发放了4万元借款,贷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17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偿还贷款本息,违反合同约定,经原告信贷员多次催还,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77196.61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2018年2月12日签订逾期贷款通知书。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判决。李华忠有抚恤金,还有一个猪场。
被告邱静的答辩意见是,我与李华忠201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写着所有债务与我无关。我从民政局开的证明提交法院了。离婚时李华忠在老街里有个猪场,面积10多亩地。
被告李东顺的答辩意见是,我父亲去世后,我没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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