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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同志。我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与我情人一直共用我注册申请的一个qq,大概在半月前,有一名男子跟我说想要调教。后来因为价格原因,他说有偿500元,让他看我们性行为。在今年的8月1日,我情人在qq上与他约定好时间地点,到我这里接我与他汇合。见面后,那名男子先给了我一百元,我去开了房间,进屋后那名男子又将剩余四百元塞入情人携带的纸兜内。而后观看我们性行为。期间没有语言挑逗,没有任何肢体接触。大概十多分钟后,借口有事就离开了。八月三日,治安民警以聚众淫乱将我们三人带走。三日晚,定我情人为组织者,我与那名男子属于协从,当晚均释放回家,明天再来处理。四日早上,改成了我是组织者,说是因为qq是我的,在网上琢磨这个事也是我想的。我现在就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很确定的算聚众淫乱吗?另外,检察院起诉的希望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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