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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经济纠纷1个月前

原告刘某,男,17岁,系某公司职工,工作已一年多。被告马某,男,16岁,在高一上学 被告以240元的价格将其父给他.上学用的自行车卖于原告,原告按照约定分两次将240元车款付清后,被告不给原告交付自行车,原告随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自行车。 请问,如何认定他们之间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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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宗辉律师 安徽-淮南 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

  • 60"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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