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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男,17岁,系某公司职工,工作已一年多。被告马某,男,16岁,在高一上学 被告以240元的价格将其父给他.上学用的自行车卖于原告,原告按照约定分两次将240元车款付清后,被告不给原告交付自行车,原告随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自行车。 请问,如何认定他们之间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闫立波,男,律师,涉及范围包括婚姻家事及继承,经济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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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若栋律师,多年致力于解决工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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