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熊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200万元的法拉利后,在保险公司支付了6万元保险费。之后熊先生把车借给朋友接亲使用。可当车子从湖北回湖南的路上却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的维修费大概在120万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事后熊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二审法院都判定熊先生败诉,目前熊先生准备上诉。
本案中,因为熊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免责规定:不得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将非营运车辆从事租赁活动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理论上只要是收了钱,且为不特定对象提供了运输服务,就可以认定为营运。如果保险公司与熊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相应的免责条款给熊先生说明了情况,熊先生又签字确认的话,那么这份合同就是受法律保护的,熊先生擅自将车辆进行出租就属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所以法院才判决保险公司不用赔付。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车辆损毁极其严重,赔偿义务人应该赔偿多少钱需要根据车损的鉴定单据以及维修单据来定。
比如维修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购买新车的费用、停产停运损失费用、替代交通工具费用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果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并计算赔偿金额。
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本案虽然不属于上述情形,但因为是双方的合同约定,所以保险公司也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一般来说,格式条款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与熊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对相应的免责条款给熊先生说明了情况,熊先生又签字确认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