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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甲与某女乙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长期无子。后经检查,甲无生育能力,夫妻经协商一致签署《不育夫妇人工授精申请书》,同意利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2012年在乙成功受孕后,甲反悔,要求乙中止妊娠,乙不同意,坚决生下一名男孩。之后夫妻经常争执吵闹。双方于2014年1月一次争吵后谈到离婚问题,甲口头答应如果乙将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乙)完全归甲所有,就同意离婚。乙立即将此内容写入离婚协议,一式两份,自己签字后交给甲,甲签了字,但坚持要先过户房产才把一份协议还给乙。同年3月,双方到房管部门将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变更到甲名下。但甲随后反悔,不同意离婚,也未将协议给乙。拖了一年多,2015年11月甲乙又发生严重争执,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对包括过户给甲的房屋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以及要求将儿子判由自己抚养,甲按月支付抚养费。甲接到起诉状,出具2014年的离婚协议,称自己可以同意离婚,但根据该协议,乙已经明确将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房屋完全归甲所有,离婚协议是乙起草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也已经过户,应属于甲的个人财产。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甲认为孩子跟自己没有任何血缘关系,自己当时反对生出孩子,乙坚持要生,是乙单方的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都应由乙承担。问:该案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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