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在没有夫妻义务情况下的财产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的财产或者接受赠与而得到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2、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同居生活期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他们的经济状况酌情返还。
3、除上述情形外,解除同居关系时,按照一般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也要考虑财产的多少、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等实际情况,本着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妥善分割。
4、同居期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务来处理,但也应对妇女、儿童的权益予以照顾。
5、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中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该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一次性经济补偿。
6、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原则上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不能予以分割。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购买该房产时也有出资的,则按照另一方出资的多少,由产权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居期间双方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原则上也应是按份共有。双方就该房产的出资份额进行举证,按照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确定该房产的分割份额,双方都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份额的,对该房产产权分割双方等额平均分割。
7、同居期间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不能继承对方的遗产。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不能因为一方有过错,比方说在同居期间对女方实施暴力就认定另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不能因为一方有过错就认定在分割双方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
8、男女双方结束同居关系时,承诺给予对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要的民事行为,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应该认定为有效。如果双方通过写借条的方式支付,视为自然债务,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承诺的一方后来反悔,另一方的利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一旦已经履行,就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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