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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1日上午去被告成立的康养基地参观,被告开会和我们说借被告一万元,借一个月,被告给我们奖励金400元+抽奖99元,到期无利息,归还本金。我们回家准备好钱,在2021年4月26日借给被告1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等到5月25日,我们去和被告要本金时,被告手机关机,人也见不到,公司锁门,然后我们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判决书,说是把案子移到了公安局,我想问一下,我们这个钱还能要回来吗?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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