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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原告刘某、被告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的住房转让给原告,购房款6万。之后原告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将房屋转让给原告后即搬迁至上海市居住,因此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地震发生后,该住房经鉴定为严重破坏不可修复,现已灭失。政府拟依据之前的房产权属登记对灭失房屋进行补偿。依据民法典及民法原理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给付风险何时移转?
(2)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对待给付风险何时移转?买受人能否请求出卖人返还价金?
(3)刘某该如何寻求救济?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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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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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执业十二年,精通各种经济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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