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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甘孜交通事故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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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车在商业停车场免费停车发生损伤或丢失,停车场有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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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天国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

  • 在商业停车场:1、收取费用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未收取费用的,保管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即应承担赔偿责任;3、如停车场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未经许可违法经营,此并不影响保管关系的成立,但是停车人明知停车场违法经营,应按双方各自的过错分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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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消费场所附属的停车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但停车场是开放式的,可以减轻经营者,如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可免除责任。

    (三)、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停车场:1、作为小区附属设施的车位、车库:(1)如物业方管理不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2)如物业方有证据证明采取了适当措施,不承担责任;(3)如双方均有过错,应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2、在小区内公共道路上停车:(1)如物业方收取费用,则承担责任;(2)如物业方未收取费用,则不承担责任。

    (四)、在市政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无论是否收费均不承担责任。虽收取费用但收费目的不在于盈利,而是确保停车场所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设施维护费用及人员工资开支。再者,该停车场处于完全开放状态,停车人可随时将车辆驶离。

    (五)、公益性停车场:1、收费性公益性停车场,接近无偿保管合同,收费只是维护管理,不盈利,停车场只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丢失、毁损等承担责任;2、免费公益性,不承担责任。

    (六)、在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自制的停车场:1、免费的,不承担责任;2、收费的,但较低,应当在其能够控制即保障安全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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