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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儿子婚后出资为其购买住房一套,除公积金冲还贷的部分,住房的首付款和贷款都由本人负担。购房前与儿子签订财产协议,协议中附加条件写明这笔资金以及使用这笔资金所购得的资产都只视为对其个人的赠与,与其妻子无关。也没做任何公证。协议在儿子婚后签署的,但协议内容只有我们和儿子进行签署,没涉及儿媳。现在房产证办出来发现产证上面有他们两个人的名字,也没有约定份额。这种情况不知道是不是我的赠与协议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了?房产属于对儿子儿媳夫妻双方的赠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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