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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修建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修建设计院和丁修建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材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举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举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材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举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举行验收,发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适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举行仔细勘察即自行举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负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有被告,裁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负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具体的有哪些的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有哪些呢?
杨光祥律师 云南-保山 云南祥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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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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