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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征地拆迁1个月前

太惨!房子刚卖出,拆迁公告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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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宁波,刘女士通过中介和陈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女士全额支付了200万的房款,并在当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政府却发布拆迁公告,于是陈先生拒绝给刘女士交付房屋,并要求取消房屋买卖合同,遭到刘女士拒绝后,陈先生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驳回了陈先生的全部诉求。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刘女士已经全额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房屋过户手续也已办理完毕,陈先生并不能证明继续交付房屋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的不利影响。因此,陈先生主张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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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梦莹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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