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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单位因经营权2021年10月到期,主体业务转移,所以原岗位人员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于2022年5月办理解除,之前一直与当事人沟通为其安排工作,本人均不同意,在此情况下办理了解除,期间202111-202205均为到岗上班,补偿金是从解除日算对吗,是否需要
n+1,是从参加工作2007算起还是劳动合同法成立的2002年开始算起
冯诗涵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京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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