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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松原婚姻家庭1个月前

¥9.90

想让你帮忙看一下是否涉及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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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锐泽事务所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锐泽律师事务所

  • 您好请说一下具体情况,加17790087321详细为您解答
    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几种特殊的虚假宣传行为 《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就实践中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 一是“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行为。因片面宣传或者对比而误导购买者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如果因此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还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构成竞合。 二是“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行为。因在商品宣传中使相关公众将未定论的东西误认为定论的东西,而对商品质量等产生误解,就可以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三是“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行为。故意以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等歧义性词语宣传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可以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本质属性是“引人误解”,通常是具有引人误解的目的或者后果.《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将“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产生误解"的行为,排除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外。 (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 为了指导法官更加准确地判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解释》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了一般性的考量因素,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这说明,判断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是相关经济生活领域的日常生活经验和宣传行为的具体情形,按照相关公众中的一般主体是否产生误解进行判断.这种判断标准虽然具有自由裁量性,但不能脱离一般的社会基础,具有一定的客观约束性.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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