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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之前在一家公司实习,当时说的工资是3500基本工资,800住房补助,350餐补,一共4650。中间没有缺勤。8月发的工资是3906,说是扣4650*0.8*0.2=744的个人所得税。我10月12日正式在那个公司离职,8号到11号均正常工作。按该公司的规矩是下个月8号到10号发工资,我今天刚收到10月份的工资,但是只收到了177,询问后告诉我说十一期间不算我的工作日,所以不开工资,但之前实习合同上是写明法定节假日是带薪的,请问这样算工资合理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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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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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9年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经历,擅长婚姻家事、合同、工伤、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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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取得律师资格证,2010年10月开始在安徽相和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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