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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婚姻家庭1个月前

一年前父亲腰椎骨折瘫痪在床,与后妈办理离婚过程中,有房产一处,答应给后妈一半。房产证年前刚下来。离婚没办成,已分居一年多,年后父亲确诊白血病、脑梗死脑萎缩,现在处于偶有清醒但意识不清晰,多数时间昏睡状态,全瘫在床,由子女照顾。现在后妈依然要一半房产,子女也同意。但父亲意识不清,房产不能过户,想到法院申请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配偶为第一监护人,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直接认定子女为第一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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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婧超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种情况,尽量进行意定监护,指定子女为监护人,不然只能按顺序来,随后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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