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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47岁的农民工李红到红日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应
聘,红日公司安排李红到施工现场从事做饭兼杂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
务用工协议》,并在协议中特别注明“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双方还在协议中
约定:李红需服从红日公司的工作安排,李红工资标准为每2700元,每月可休
息3天,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补偿。2020年6
月,李红要求红日公司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红日公司拒绝了李红的要求,认
为二者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0月8
日,公司提出与李红解除劳务关系,并告知其第二天不必来上班了。随后,公
司与她结算了当月工资。
问题:本案中,红日公司与李红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刘占红律师,系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从事法律职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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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主要从事以下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刑事辩护、民事纠纷、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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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豪律师,浙江王律律师团队负责人,杭州民商法领域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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