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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和乙男在某省农场一起插队,双方在劳动中产生了爱慕之情,女方还没有结婚就怀了孕,于是他们依法在镇上婚姻登记机关登了记,领取了结婚证。农场领导认为他们婚前怀孕是一种流氓行为,于是召开大会进行批斗,一方面勒令女方做人工流产,另一方面公开宣布他们的婚姻无效,并没收了他们的结婚证。当时正是文革后期,在1972年左右甲和乙在押离之下只好分手了。后来女方病退回了上海,父母就为他介绍对象,她也以为自己以前的婚姻关系已经无效了,所以与丙又结了婚。不久,乙也回到了上海,在回上海以前,农场领导把结婚证还给了他,承认了原来的处理是不恰当的,说你回上海去找甲吧。乙回上海后去找甲,发现甲已和丙结婚。乙向法院起诉,控告甲和丙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头公理。甲是否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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